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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滩涂统一开发的资金,从市政府建立的成本金中列支。

第五章 土地的统一出让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统一出让,是指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统一批准出让、划拨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权,由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出让地价款,以回收土地开发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成本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划拨地价款(含土地中的基础设施配套及公共设施配套的部分成本)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并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准地价体系,据此制定分区明确、等级清楚、功能体系完整的年度公布地价,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定价的基本依据。
  地价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当建筑容积率小于1时,按统一出让的土地总面积计算。
  经批准取得使用期为2年以内的经营性临时用地的年租金标准,按同类地区市政府公布商业用地出让地价年平均数的3倍计算。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依法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方式,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对企业过去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用地者的申请,用出让或者政府作价入股方式处置。
  行政事业性单位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市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需划拨的,经用地者申请,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可以批准:
  (一)国家机关办公用地;
  (二)军事设施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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