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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失效]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的;
  (二)擅自挖掘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
  第四十七条 从事修理机动车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发动机、车架号码、车身颜色的;
  (二)非法拼装或者改装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肇事逃逸车辆仍然修复而毁灭证据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市区内驾驶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载客收费的;
  (二)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载客收费的。
  非法驾驶自行车、三轮车载客收费或者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载客收费的,并处没收车辆的。
  第四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牌证不全或者无牌证的非机动车的;
  (二)驾驶有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
  (四)驾驶自行车载物超高、超宽或者超长的;
  (五)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行驶的;
  (六)驾驶人力三轮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
  (七)驾驶非本市号牌的人力三轮车违反规定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没收非机动车;有第(二)项行为的,并处没收动力装置;有第(六)项行为的,并处没收人力三轮车;有第(七)项行为的,责令车辆限期离开本市。
  第五十条 行人、乘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过人行横道的;
  (二)翻越、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
  (三)在机动车道行走的;
  (四)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内人员在道路上向车外抛放烟花、爆竹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扣车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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