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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失效]

  (一)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二)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的;
  (三)驾驶车辆在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其他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的;
  (四)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五)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七)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的;
  (八)在同向车道前方车辆受阻时,驾驶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行驶的;
  (九)在单实线、双实线路段超车或者跨线行驶的;
  (十)驾驶车辆逆向行驶的;
  (十一)前方无障碍而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法阻塞交通,不服从指挥的;
  (十二)在公共站点停留车辆不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进出站点的;
  (十三)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或者在道路上违章上下客,或者不按规定的站点停靠的;
  (十四)驾驶悬挂教练车号牌、试车号牌、临时号牌等非永久性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辆时不按规定行驶的。
  有前款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驾驶证。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
  (二)转让机动车时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的。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知是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者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仍然驾驶的;
  (二)驾驶明知已报废的机动车的;
  (三)驾驶明知非法拼装的机动车的;
  (四)使用涂改、伪造的机动车牌证的;
  (五)使用涂改、伪造的驾驶凭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冒领驾驶凭证或者机动车牌证的;
  (七)驾驶擅自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的;
  (八)在道路上非法赛车的;
  (九)驾驶的车辆排放的噪声或者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没收车辆,收缴号牌及行驶证;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并处收缴号牌及行驶证;有第(七)项行为的,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有第(八)项行为的,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九)项行为的,并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检修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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