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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失效]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拖欠医疗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医院追缴。
  第四十条 本市设立交通事故伤亡救助金。交通事故伤亡救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二)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三)在乘车人不戴安全头盔、侧坐、倒坐、撑伞或者双手持物时仍驾驶两轮摩托车的;
  (四)不按规定作用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时,在驾驶室及前档风玻璃范围内悬挂、放置、张贴各种标牌或者其他物品影响操作,妨碍驾驶视线的;
  (六)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盖号牌的;
  (七)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八)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
  (九)车容污损、车身喷涂字迹模糊不清的;
  (十)驾驶的车辆在道路上散落、飞扬、流漏垃圾、沙石、泥土的;
  (十一)驾驶限在市区外行驶的摩托车进入市区内行驶的;
  (十二)装载货物超重、超高、超长或者超宽的;
  (十三)驾驶非本市号牌的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手把式三轮车,违反规定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
  (十四)在市区道路上驾驶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或者手把式三轮车的;
  (十五)未按规定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机动车辆的。
  有前款第(十一)、(十三)或者(十四)项行为之一的,并责令车辆限期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市区。
  第四十二条 非本市号牌的摩托车、发动机排气量在1000CC以下或者排放的噪声、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客、货车进入本市市区行驶的,责令离开市区,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本市非市区超期行驶的,责令车辆限期离开本市,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摩托车每超期1日罚款100元;
  (二)其他车辆每超期1日罚款500元。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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