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失效]

  (二)驾驶小型客车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使用安全带;
  (三)饮酒后不得驾驶车辆;
  (四)驾车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
  (五)未按规定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六)不得将机动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七)不得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
  (八)不得驾驶非营运车辆载客收费;
  (九)不得将机动车停放在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其他有禁停标志、标线的道路上;
  (十)不得驾驶无牌证或者伪造、挪用牌证的机动车;
  (十一)不得驾驶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的机动车;
  (十二)不得驾驶已报废或者非法拼装的机动车。

第四章 道路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拦截、检查车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交通安全检查时,应当确保道路畅通,不得逢车必查。
  第二十六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经有关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除市政部门的日常维修、养护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分别经规划国土、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和安全围栏;在批准的期限内施工完毕后,应当将城市道路恢复原状;工期需要延期的,应当办理续期手续。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上堆放或者倾倒货物、泥土、沙石,设置障碍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未经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商贸、建筑、饮食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比赛等非交通活动。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道路或者其附属设施(包括立交桥、人行天桥、标志杆、路灯杆、电力电讯输送线柱等)上设置广告、招牌或者宣传标语。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利于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