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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失效]

  教练车不得乘载与学习驾驶无关的人员、货物。
  第八条 未领取或者遗失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辆需要移动或者行驶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移动证或者临时号牌,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行驶。
  第九条 境外的机动车辆临时进入本市的,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专用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后方可入境行驶。
  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在规定的日期和行驶路线内有效。
  第十条 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按规定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定期检验或者临时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一条 已登记注册的机动车需改变登记项目或者改装、更换发动机、车架总成的,必须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
  禁止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
  第十二条 从事修理机动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修理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发现有可能涉及肇事逃逸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报废的机动车辆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回收和解体处理。
  第十四条 市区内摩托车不予核发号牌(因工作必需的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的少量公务用车除外);现有的摩托车报废后,不再核发号牌。
  市区外严格控制核发摩托车号牌,在2010年以前经市政府批准每年限发250副号牌。
  本市居民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已经持有外地摩托车车牌的,可以申请转为本市号牌,其摩托车可以使用到报废为止。
  市区外的摩托车不得进入市区内行驶。
  第十五条 下列车辆不予核发号牌:
  (一)发动机排气量在1000CC以下(含1000CC,下同)或者排放的噪声、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客、货车;
  (二)装有机械动车装置的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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