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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失效]

  第六条 科协要团结和联系科技工作者,协助落实科技工作者政策,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他们提供服务。
  第七条 科协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科协应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并可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对有关案件的审理提供咨询意见,推荐人民陪审员、鉴定人员。
  第八条 科技应支持科技工作者合理流动、发挥专长和更新、充实科技知识。
  第九条 科协可帮助科技工作者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发明创造和重大科技成果,申请科研项目及所需经费。
  第十条 科协可组织科技工作者,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开展下列活动:
  (一)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参与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
  (二)开展国内、国际民间学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开展科学论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等任务。
  (四)其他有关科技活动。
  第十一条 科协应组织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技普及工作,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技信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二条 科协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科协应弘扬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发现、举荐科技人才。
  第十四条 科协应兴办符合中国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可兴办科技经济实体,开展有偿科技服务活动,建立相关的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科协经费来源:
  (一)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补助;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会员缴纳的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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