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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3号)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7年5月30日制定的《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7年5月3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发挥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以下简称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国家发展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科协以宪法、法律、法规为活动准则,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照中国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科协由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业事业单位科协和下一级科协组成。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科协办事机构的设置和科协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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