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1998)[失效]

  (一)决定企业的管理模式、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式;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四)审计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决定企业股本增减方案;
  (六)修改企业章程;
  (七)对企业分立、合并、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应于召开会议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大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应按照企业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股东按照一股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对修改企业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厂长(经理),根据厂长(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董事会成员人数为三至七人,规模较大的企业可设至十五人。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