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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2修订)(发布日期:2002年3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三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决定》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方法提供任何条件和服务。
  二、市和区、县(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在本地区实施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三、假冒伪劣商品应依法认定。认定假冒伪劣商品需要检测的,由法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市和区、县(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伪劣商品和用于生产、组装该商品的原辅材料、零配件、工具设备及其他直接相关物品;
  (二)查封、扣押涉嫌用于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方法的有关资料、原辅材料、零配件、工具设备及其他直接相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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