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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一)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二)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兑奖时间、地点、方式作虚假表示或不予公开;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获奖金额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应随时向购买者公布。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质次价高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同一奖券具有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最高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五千元。以实物或其他形式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价格折算金额。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一)刊登或发布对比性或声明性广告,贬低竞争对手;
  (二)利用商品说明书吹嘘其商品质量,贬低竞争对手;
  (三)在公开场合散发传单、小册子等宣传品,对他人的生产、销售、服务、产品质量等进行诋毁;
  (四)自己或利用他人,以客户或消费者的名义向国家机关、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有关部门作虚假的投诉;
  (五)以其他公开或非公开形式向用户或消费者捏造事实、散布谎言、贬低竞争对手。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一)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权利人的职工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保密合同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目的,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掌握、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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