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1998)[失效]

  第十九条 蔬菜基地的各种设施和设备归投资者所有。属国家或者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共有的,可以依法确定给集体或个人使用,落实管理责任,并按约定提取折旧费;使用蔬菜基地设施和设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非法转让、出卖或私自拆除。
  严禁盗窃、损坏蔬菜基地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条 保护蔬菜生产环境,防止污染蔬菜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蔬菜基地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工程,对现有污染源应当限期治理;
  (二)不准向蔬菜基地倾倒和排放有害的废渣、废水、废气等;
  (三)不准施用国家禁止在菜地和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
  环境保护部门和蔬菜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蔬菜基地环境的管理和监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蔬菜基地内从事取土、采石等毁坏菜地的活动。

第五章 征用占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征用和占用(以下简称征用)蔬菜基地。依法征用菜地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征一补一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原则上不得征用。因国家重点建设需要征用保护区蔬菜基地的,规划部门应当会同蔬菜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选址定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保护区内的乡村建设,不得占用蔬菜基地。符合用地条件的可以利用非耕地和劣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城乡建设必须征用二类菜地的,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征得蔬菜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法程序办法手续。
  第二十七条 除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外,依法征用蔬菜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缴、减缴、缓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