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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重庆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蔬菜基地的管理,发展蔬菜生产,满足城市蔬菜消费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经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常年从事商品蔬菜生产和蔬菜科研、良种繁育的耕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蔬菜基地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蔬菜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蔬菜基地管理工作,土地管理、规划、财政、环保等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做好蔬菜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蔬菜基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蔬菜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蔬菜基地的管理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在蔬菜基地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七条 蔬菜基地的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区划和城市规划,按照城郊为主和向适宜种植区域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稳定现有蔬菜基地,有计划地开发建设新菜地。
  第八条 蔬菜基地规划由蔬菜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规划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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