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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发挥市政工程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郊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区、县(市)城乡建委(局)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和通信等其他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相协调,经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批准后由相应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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