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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1998)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号)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原《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保护的对象是居住或进入本市的女性。
  第三条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公民应当尊重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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