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3日)修改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促进高等级公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保障设施完好和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管线工程的建设。本条例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高速公路以及有封闭设施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
本条例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电力、通讯、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输油管线和沟渠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 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设计组织建设。
建委、市政、公用、电力、电讯、石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公路主管部门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管线工程。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合理安排有关管线工程和高等级公路的同步建设。
因使用单位的原因不能与高等级公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由高等级公路建设单位与有关使用单位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后筹资预建,予以有偿出租或者转让。
在已经预建有管线通道的同一走向上,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同步管线工程项目。
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高等级公路,市公路主管部门应于工程项目获准立项时,将该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通知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线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