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四号)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原《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户外广告发展,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引导消费,美化城市,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交通设施上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