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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98)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四号)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户外广告发展,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引导消费,美化城市,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交通设施上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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