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98)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二号)


  《重庆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邮电通讯管理条例》和原《重庆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政通信管理,维护正常的邮政通信秩序,促进邮政通信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政通信工作的领导,将邮政通信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局是全市邮政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工作。
  区、县(市)邮政局在市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地区的邮政通信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