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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绿化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26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号)


  《重庆市绿化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绿化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绿化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绿化重庆,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对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因地制宜地种植树竹花草,保护和扩大国土的绿色植被。
  第四条 绿化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限期绿化,依靠科学技术,实行树竹、灌木、花草相结合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工作的指导,实行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的绿化工作,对各行业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绿化工作。
  第六条 绿化祖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树竹花草,珍惜和保护绿化成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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