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九号)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规范评议工作,根据
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评议,包括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
工作评议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述职评议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评议工作应依法办事、发扬民主、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四条 评议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承担。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主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邀请部分上级或下级人大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