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诉、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其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属于工业品或者农副产品制成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附具检验合格证;
  (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使用说明;
  (三)标明商品的生产日期、主要成份;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有效期限或者安全使用期限;
  (五)对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