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一)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第
二十三条规定:“除足额征收国家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外,地方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实际需要与可能,决定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必须专用。”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认真负责地落实好这条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征以下地方教育附加费。
1、开征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开发区、住宅区及各类建设项目等必须按国家规定与工程同步建设幼儿园和中、小学及其他教育设施,并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后免征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其余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项目,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单项工程总投资的1-3%,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建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根据不同情况向建设单位一次或分阶段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及残疾人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及利用外资项目等特殊情况可以减或免。减免项目及具体征收比例或额度,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2、开征燃料油(汽油、柴油)教育附加费。征收范围:凡在广西境内购买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规定交纳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为每公升0.01元(不足10公升的按10公升计)。由负责油料销售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油料费时代收。地方税务部门在征税时按实际进油量一并收取。
3、开征城镇干部、职工和各类从业人员教育附加费。
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每人每年按工资性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种政策性补贴等)的1-2%征收,由各单位负责收取。
②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职员和工人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含标准工资、效益工资、各类政策性补贴)的1-1.5%征收,由企业负责收取。
③个体工商业主每户每年征收50-1000元,由各地、市、县工商部门根据营业情况确定收取数额,在年审营业执照时收取。
上述各项征收实施标准及对有特殊困难人员的减免办法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改革和完善多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