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
(1994年10月16日 桂政发〔1994〕84号)
建立和健全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是实现90年代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与增长,现就我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继续执行并进一步完善中央、自治区的有关政策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发〔1993〕3号)和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继续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暂行规定》(桂政发〔1991〕4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87号)。
(二)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税额的3%计征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三)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2%比例计征。具体征收比例由县(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征收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1994〕97号)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第
二十四条规定,农村教育集资的审批权放在县(市)一级,根据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组织集资,集资款主要用于农村学校的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以及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
(五)继续鼓励厂矿、企业、社会力量以及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对教育事业的捐助资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