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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3号令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价(房)字〔2001〕149号)


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总(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各建设开发企业:
  市政府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为规范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促进商品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切实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
  (一)各级建设开发企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市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制止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乱集资、促进商品住宅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加强管理,严格成本核算,规范价格构成,努力降低商品住宅的成本和价格。
  第二、认真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工前,要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价局领取《北京市收费监督卡》。在向各级建设项目的收费单位交纳费用时,要主动出示收费监督卡,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按照规定准确填写。凡未在收费监督卡上注明的收费项目及未按规定填写的收费项目,其涉及到的收费不得计入商品住宅建设开发成本费用。
  第三、认真实行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住宅明码标价应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标价方式,使用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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