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日)废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
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一字〔2001〕474号)
各区(县)房地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
建设部第88号令《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为贯彻实施88号令,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现将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实施《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地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二、凡在本市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及销售管理均应遵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三、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条件及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现行的《
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