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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7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2001年6月6日
            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质量认证秩序,保护质量认证企事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质量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质量认证活动的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和申请认证、认证咨询的企事业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认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培训机构,是指从事质量认证、质量认证咨询和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鼓励企事业等单位积极申请质量认证,支持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在本省从事质量认证、咨询和培训活动。
  禁止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及从业人员从事质量认证、咨询和培训活动。
  第五条 质量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质量认证、咨询和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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