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未按本办法检测、办证、索证和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GB6566-2000《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6763-2000《建筑材料产品及建材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控制要求》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由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建筑材料放射性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产品抽查,并联合组成省建筑及装饰材料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对《放射卫生许可证》、《放射卫生特别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及对建筑及装饰材料放射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另发)。
第十条 住宅、医院、办公及教学楼、宾馆和集体宿舍等公共生活用房建设项目的放射卫生预审查及工程竣工检测评价由省卫生厅负责完成。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时,应将省卫生厅准许使用的批件或检测报告连同其它竣工验收文件一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 《放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产品放射性比活度及相关资料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和核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筑材料:指各种砖、瓦、水泥、隔墙板、墙地砖、陶瓷等和混凝土、硅酸盐、磷石膏、石灰、膨胀珍珠岩、石膏、石棉等各种制品,如砌块、预制品和构件等。
A类产品:指其产销和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B类产品:指须限制销售和使用,不可用于建筑物,但可用于构筑物。
C类产品:指须限制销售和使用,只可用于居民点以外的路基、桥墩、涵洞、水坝和埋入地下的管道工程等构筑物。
建筑物: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室内空间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公共生活用房等。
构筑物: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建筑结构设施,如围墙、门楼、亭、阁、游廊、牌坊、天井、水塔、烟囱、电杆、堤坝、道路、涵洞、水池、囤仓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