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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通告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通告


  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公众电脑屋”等营业性场所。
  二、凡在本市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凭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和ISP接入意向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文化部门申请。凭批准文件和《网络文化准营证》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凭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和经营许可证,到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市信息办作为本市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不再具体负责“公众电脑屋”的审批工作。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暂停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
  四、根据《通知》精神,原已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和登记注册的“网吧”、“公众电脑屋”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受理时间:从5月25日起至6月25日止。
  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具备“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细则”公布后,原《上海市公众电脑屋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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