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2号)
《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6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1日
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其范围是:
(一)体育竞赛、表演、展览;
(二)体育健身;
(三)体育旅游、娱乐;
(四)优育技术培训;
(五)体育经纪;
(六)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六条 鼓励境外、省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鼓励通过体育经营活动发展体育运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体育人才。
鼓励开发经营具有云南特色的民族、民间体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