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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3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已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6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1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办法
  (1988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包括直接联系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自治州、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议题及省人大代表的意愿,安排代表进行视察,了解情况,为出席会议做好准备。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省人大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议题,邀请若干名省人大代表列席。会前应当根据议题征求有关代表的意见。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重要决议、决定草案,应当印发有关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向代表通报情况制度。对代表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情况通报会,由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代表作情况通报。通报材料在《云南人大》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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