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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于2001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31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节能计划,采取措施合理调整产业结论、企业结论、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行多能互补,提倡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倡导节能新风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示范、推广。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高附加值、低耗能的产业,积极引导用能单位开发、引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和限期高耗能产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淘汰生产方式落后、能源消耗高、污染环境严重的工艺、产品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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