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5月21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01年5月21日

              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
         (2001年5月21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拉萨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
  第六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和审查
  第八章 其它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