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会议于2001年5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
《防洪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防汛与抗旱相结合的原则,兴利除害,确保首都安全。
第三条 本市应当加强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主要排洪河道、大中型水库、泥石流易发区和规划市区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工作,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治理河流、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并加强防洪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