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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等九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6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现发布《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一年五月十二日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缺少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位,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已经确定的道路停车位。
  原批准机关撤销道路停车位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道路停车位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 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
  第七条 道路停车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时间、编号,用于公用停车或者专用停车。
  道路停车位用于专用停车时,只准许已领有专用停车证的机动车限时、对号入位停车,禁止其他机动车停车。
  第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只准许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范围禁止机动车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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