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为认真抓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减少火灾事故的危害,遏制重特大恶性火灾的发生,根据公安部等11部委局《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的部署,现将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1年6月至9月,以遏制群死群伤为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对公众聚集场所集中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1998年9月1日《
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
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焦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四、下列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予以取缔:
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
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
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的;
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