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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为认真抓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减少火灾事故的危害,遏制重特大恶性火灾的发生,根据公安部等11部委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的部署,现将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1年6月至9月,以遏制群死群伤为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对公众聚集场所集中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1998年9月1日《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焦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四、下列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予以取缔:
  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
  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
  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的;
  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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