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全省社会治安工作的决议
(2001年6月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公安厅厅长陈永才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维护我省社会治安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公安司法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工作,保持了全省社会治安的基本稳定。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国际国内新形势下,我省社会治安形势仍然严峻,一些突出的治安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引发新的治安问题的因素仍大量存在,社会治安工作还有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搞好社会治安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社会治安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政府和公安司法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全力以赴推进“严打”整治斗争,持之以恒地抓好社会治安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各级政府和公安司法机关要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重点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组党结社和各种颠覆、渗透、破坏活动;要坚持开展“打邪治非”专项斗争,及时发现、取缔和打击各种邪教组织,查禁取缔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从根本上消除“法轮功”等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对社会的危害;要深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探索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努力预防、化解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努力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把各种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确保全省社会政治稳定。
三、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针对刑事犯罪的规律特点,适时开展严打斗争和区域性专项整治。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车匪路霸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严重经济犯罪。要注意打击和整治紧密结合,迅速改变治安状况混乱区域和单位的面貌,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为各类犯罪充当“保护伞”的,要深挖严惩。公安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对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做到快侦快破、快捕快诉、快审快判,依法从严惩处,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确保“严打”整治斗争目标的如期实施。
四、坚持群防群治,搞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大力推进“打防控一体化”和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起新形势需要的社会治安防控机制。各级政府、公安司法机关、群众团体要共同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广泛动员、组织、指导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大力开展城乡安全文明社区(村镇)创建活动,加大安全防范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案件的发生。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类防范措施,真正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为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