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1年6月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司法厅厅长王滨起代表省政府作的《关于全省“三五”普法规划实施基本情况和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自1986年以来,我省已经实施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全省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公证司法工作不断加强,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也取得较大进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保障作用,但仍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会议指出,为了巩固和发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果,适应新世纪我省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省,按照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决定于2001年至2005年在全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了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综合素质、增强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条件。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依法治国和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二、继续深入学习宣传
宪法和基本法律,进一步增强全省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要在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
宪法的基础上,广泛宣传与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及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公民遵纪守法和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要紧紧围绕我省的中心工作,重点宣传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民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我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