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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31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和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长期和中期活动趋势,提出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制定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地震监测预报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投资及日常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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