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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对人事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及时做好调解和与仲裁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六条 四川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下列人事争议:
  (一)省级机关及其直属驻蓉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
  (二)人事关系在省的中央驻蓉单位的人事争议;
  (三)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四)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
  (五)其他应该由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市(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市(州)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境内跨县(市、区)的人事争议、驻市(州)的中央、省属单位不属于省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二)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县(市、区)、乡(镇)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或者从知道、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犯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的,经仲裁委员会确定可以受理。
  第十九条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仲裁申请人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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