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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四)研究制定人事争议仲裁办事规则及办事程序。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办理、审查单位或个人的仲裁申请;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制作、送达调解、裁决文书;
  (四)负责文书、档案、印鉴管理及仲裁费用的收取和管理;
  (五)向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十一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四条 仲裁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为: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公道正派,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大专以上学历,工作五年以上,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人事业务知识,具备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能独立办案。
  第十五条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仲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进行案件取证,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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