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合同格式条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九、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本单位订立、履行合同的情况和资料。”
  十、第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合同鉴证,由合同订立地、履行地或者当事人一方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当事人提请鉴证的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合同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鉴证。
  经过鉴证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履行;不履行合同又不承担违法责任的,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处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拍卖和各类展销会、交易会、订货会等订立、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与他人订立或者履行合同:
  (一)伪造合同或者虚构合同主体或者盗用、假冒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为他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提供营业执照、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证明、函件和银行账户的;
  (三)无履约能力或者夸大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在获取合同约定的价款、酬金或者货物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又不退还对方当事人价款、酬金(含利息)或者货物的;
  (四)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
  (五)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订立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订立合同的;
  (七)以提供优惠合作(合伙、联营、加工)条件为名,通过合同推销假冒伪劣产品或者高价购进有关设备,损害合作方或者他人利益的;
  (八)挥霍或者低价销售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九)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品后,逃避担保责任的;
  (十)订立使对方当事人根本无法履行的合同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