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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监督管理合同格式条款;
  (五)办理合同鉴证、备案和抵押物登记;
  (六)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七)调解合同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合同,督促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调解合同纠纷。”
  五、第六条修改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可以使用或者参照使用国家制发的合同示范文本。国家未规定统一格式的,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同示范文本的监制、发放和工本费的收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销售。”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优势地位作出对对方当事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扩大自身权利,加重合同对方当事人责任,排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内容。
  因特殊情况,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的内容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还应当在醒目的位置张贴公布。”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下列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在订立合同前将合同文本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房屋买卖、转让、租赁合同;
  (2)物业管理合同;
  (3)旅游合同;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5)邮政、电信合同;
  (6)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经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其格式条款的内容需要变更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重新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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