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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6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2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甘肃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00一年六月二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甘肃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第三条修改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督管理合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合同的管理。进行合同知识培训,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二)指导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合同订立和监督合同履行;
  (三)监制、制定和管理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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