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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登山申请批准后,如变更登山时间、路线或山峰等,应当重新报批。
  第七条 外国人来四川省登山,可以自行组成登山团队,也可以由外国登山团队和中国登山团队组成联合登山团队。
  外国登山团队应按规定报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四川省登山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外国登山团队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与省登山协会签订登山协议,并缴纳国家规定的登山注册费。
  外国登山团队可攀登的山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九条 在登山活动中,登山团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山峰和路线进行攀登;
  (二)不得吸收未经申报的人员登山;
  (三)禁止在登山活动区域安放纪念标志和其他物品;
  (四)尊重当地民族风俗和宗教习惯;
  (五)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不得捕杀或毁坏;
  (六)使用山峰的名称、高度应以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最新公布的名称、高度为准;
  (七)未经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不得采集动物、植物、矿物或其他自然标本;
  (八)保持环境卫生,对登山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采取掩埋、焚毁等方法处理。
  第十条 外国登山团队登山过程中或登顶后,要求展现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旗帜,应当经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展现规格相当的中国国旗。
  第十一条 外国登山团队在登山期间,应由省登山协会指派中方联络人员陪同。其职责是:
  (一)监督登山团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三)督促实施有关登山协议;
  (四)掌握登山进程,核实登顶情况。
  第十二条 在登山活动中,如发生意外事故,登山团队应及时向登山协会、组织者报告。登山协会、组织者应积极组织救援工作,当地政府、有关方面应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 国内登山团队登顶成功后,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给登顶证书。
  外国登山团队登顶成功后,由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给登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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