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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鼓励非国有经济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二十、凡已注册登记的非国有投资主体从事投资活动,不变更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征土地、不改变所占用地批准用途和面积、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不需审批,只需备案。涉及到新征土地、农用地转用的,由相关单位实行“一站式”审批,符合条件的项目,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办毕;不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答复,并指明再报批的途径。
  二十一、凡经审批、备案的非国有投资项目,自主创造条件开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把鼓励和引导非国有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选择一批优秀非国有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二十三、采取政府协调,工商联、个协等社会团体运作等方式,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介组织,建立非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政策、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培训等服务。接受非国有企业投诉,并进行跟踪督查,确保落实。
  二十四、大专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归国留学生、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创办或进入非国有企业,其技术职称由有关部门依程序进行评定和晋升,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给予办理手续,工作异动后,其参保年限和工龄连续计算。
  二十五、进入各级城镇创业的非国有企业主,本人及家属户籍关系允许迁入创业地所在城镇。在异地经营、从业的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子女,可在暂住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不受户籍限制和歧视,享受当地统一的收费标准。
  二十六、不得进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确需依法执行检查,必须出示执法单位制发的执法依据。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审批登记、年检等手段,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联谊、协会等团体,不得搭车收费。
  二十七、依法保护非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知识产权、投资权、劳动用工权、财产所有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非国有企业的财产,不得强行非法改变业主财产的权属关系。依法从严、从快打击贪污、盗窃等损害非国有企业权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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