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鼓励非国有经济业主通过承包、租赁农用地,进行农业规模开发和经营,在承包、租赁期内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鼓励非国有经济业主承包、租赁、综合开发现有农村水利设施。
十、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部,在非国有企业中探索开展主办银行制度,合理确定基层行信贷审批权限,对有市场、有信誉、有能力的中小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人民银行要积极利用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扩大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非国有企业发展。
十一、加快建立、完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设立风险投资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可以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采取会员制形式,会员出资由非国有经济主体自愿投入。
十二、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积极向国家推荐非国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进行可转换债券试点。
十三、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要安排部分资金,采取贴息等形式引导非国有投资。
十四、鼓励民间资金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聚集,以项目为依托,探索闲散资金进入投资领域的新路子。
十五、鼓励非国有投资主体积极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允许具备条件的非国有投资主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境外融资和招商引资。
十六、对现有收费性文件、行政审批进一步清理,将各项收费项目、依据、标准、范围等汇编成白皮书,并在省政府公众网上公开发布,免费查阅。
十七、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有选择地对有特色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实行无费保护政策。对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国家、省确定的试点小城镇和省级乡镇工业小区内的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实行无费区、无费镇政策。
十八、对非国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取得省经贸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认证的,所购置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进入小城镇农民购置和建设房屋用地,允许用原有宅基地按规定进行置换。
十九、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非国有投资主体,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工商部门收到申请后,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之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答复,并指明再申请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