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鼓励非国有经济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为积极扩大内需,调动非国有投资的积极性,发挥非国有投资对推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非国有投资包括集体、联营、股份(不含国有控股)、私营、个体等经济成份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港澳台和外商企业投资。
一、凡允许外资进入的投资领域,都允许非国有经济进入;凡加入WTO后准备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对非国有经济开放。
二、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国有投资主体参与政府统一规划的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以及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投资。
三、鼓励社会力量办学。非国有投资者对教育投资所形成的资产,除另有协议的外,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允许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办学,所需建设用地按国家办学用地办理,允许非国有投资主体参与现有各级各类学校的改造发展。
四、允许和支持非国有投资主体按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管理法规,依法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通过收购产权和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按程序报批将现有公有医疗机构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由省发展计划部门制定《湖南省非国有经济投资指导目录》,依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修改、补充,并结合投资形势和招商项目,定期公布。
六、鼓励非国有投资主体采取合作、联营、股份、BOT、TOT等方式参与资本市场竞争,通过竞标获取现有基础设施建设权和特许经营权,允许经营权、所有权转让。
七、鼓励非国有投资主体采取兼并、租赁、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资本扩张,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八、鼓励非国有投资主体依法运用土地、设备、技术、商标、品牌等资产进行投资活动,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地区在调整国有存量土地时,可依法采用租赁、作价投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向非国有投资主体提供土地,降低非国有企业初次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