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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山西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已经2001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2001年5月26日
           山西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国防交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防交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履行《国防交通条例》规定的职责。
  铁路、道路、水路、航空、通信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和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防交通工作的需要,确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国防交通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承担的国防交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的国防交通经费,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第六条 国防交通经费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国防交通经费的使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向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是指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预定方案。
  第八条 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应当根据上级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由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拟订,征求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系统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专业保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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