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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
 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满足广大经营者的用票需求,充分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部分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进行第二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的内容。
  (一)更换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名称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1、将《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更名为《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新版发票)。
  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适用于建筑业中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等项经营业务(不含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在结算款项时使用。
  2、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更名为《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新版发票)。
  新版《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适用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房产、地产销售或转让经营业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不再以取得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为前提条件。
  (二)发票式样的调整。
  1、新版《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刷。
  2、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在式样中增设备注栏目,以适应经营活动的开展。
  3、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和现行的《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统一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无炭压感税务水纹涂布纸印制发票联,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统一采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反映;发票联的小写金额部位,采用无色光致荧光防伪油墨套印“京税”字样的“古钱币”,“古钱币”的图案在阳光的直接照射下或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将显现加重;发票联的大写金额前五位的填开部位,采用特殊颜色的荧光油墨涂层,通过第一联的书写发票联的大写金额为兰色反映,但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荧光红色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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