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电影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经营活动”;
二、将第九条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经营活动”;
三、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法音像制品或擅自从事音像制品进口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